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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彝良县纪委 彝良县监委印信管理规定

一、审批规定

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必须经委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县纪委、县监委印章及介绍信由分管(联系)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及介绍信由分管(联系)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审批;各部门业务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保管使用

1.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派驻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确保公章安全。

2.涉及案件查办介绍信,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完善内容,办公室负责加盖印章。

3.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登记造册,未完善审批手续,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建立印信使用管理台账,逐一登记印信使用部门、日期、内容、份数、承办人员、签发领导等。因紧急公务,分管(联系)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印信管理人员必须事先电话报告,经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及时完善领导审批手续。

4.外单位办理业务时需使用相关印章或介绍信的,对口部门应协助完善审批手续。

5.不得在废纸、空白纸、空白表上乱盖公章,不得随意携带公章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