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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纪委监委机关印信管理规定

盐津县纪委监委机关印信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机关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市纪委机关关于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昭纪通2018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审批规定

(一)县纪委、县监委印章和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必须经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县纪委办公室印章、介绍信由分管(联系)副书记或常委审批;

(三)各部门业务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登记

(一)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其中涉及案件查办的介绍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完善内容,办公室负责加盖印章。

(二)使用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未完善审批手续,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逐一登记印章使用单位、日期、内容、份数、承办人员、签发领导等,妥善保存领导批示原件。

(四)因紧急公务,分管(联系)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事先电话报告,经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及时完善领导审批手续。

(五)外单位办理业务时需使用相关印章或介绍信的,对口部门应协助完善审批手续。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机关公文、信函、证明、各类报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等。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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