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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昭阳区纪委 昭阳区监委印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和部门业务印章(介绍信)必须经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一)区纪委印章(介绍信)由使用部门分管副书记审批;

(二)区监委印章(介绍信)由使用部门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介绍信)由使用部门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审批;

(四)各部门业务印章(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其中涉及案件查办的介绍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完善内容并负责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加盖印章。使用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未完善审批手续,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建立印信使用管理台账,逐一登记印信使用单位、日期、内容、份数、承办人员、签发领导等,妥善保存领导批示原件。因紧急公务,分管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印信管理人员必须事先电话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及时完善领导审批手续。外单位办理业务时需使用相关印章或介绍信的,区纪委区监委对口部门应协助完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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