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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纪委市监委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线索处置: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

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

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三)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或者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四)审查调查:通过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

(五)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六)给予处分:案件审理部门对各案件承办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开展审理后,根据违纪违法事实依纪依法按程序作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七)移送: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后,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

1.原认定违纪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

2.原认定主要违纪事实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

1.认定违纪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2.原认定违纪事实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

3.原认定违纪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分既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减轻,也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加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

1.原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的;

2.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 ,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一)市纪委市监委受理下列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案件:

1.不服本委处分决定的;

2.不服下一级党委、纪委党纪处分复议决定的和不服下一级监委政务处分复议决定的;

3.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处分决定的;

4.不服县(区)人民政府政务处分决定的;

5.不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纪委党纪处分复议决定的。

(二)对申诉案件要实行审复分开,即原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人员不得办理该案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

(三)对党纪申诉案件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对政务申诉案件,复审工作要在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要在6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