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党的工作机关扛实主体责任 开出9张问责“罚单”
“朱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工作跟踪督促不力,层层压实责任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经县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其谈话提醒。”
今年8月,镇雄县政法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扛起党的工作机关主体责任,对8名失职失责和1名行为失范的党员领导干部开出了问责“罚单”,打破了此前该县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的现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纪委监委及其派驻(出)机构是问责的三类主体。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现象,问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镇雄县也不例外。
为解决问责主体不清、问责泛化简单化、问责不力等问题,镇雄县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程序精准规范问责的工作意见》,推动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纪委监委等主体协同发力,全面扛实问责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提升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意见》出台后,该县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认真开展党内监督,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在实践中,该县党的工作机关坚持严肃规范、精准慎重的原则,做到按程序启动问责调查,依规依纪依法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坚决防止为了“灭火”搞快立快查快结、为了“稳定”搞选择性执纪执法、为了“交差”搞凑数式问责等泛化简单化问题。
“之前,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把问责完全看成纪委的事。”镇雄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现在各个问责主体都在发挥作用,大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维护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以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履职尽责,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艾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