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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干部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营造认真履职、创先争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本办法追究的责任行为,是指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职工,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或者按照组织及领导的安排推进工作中,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界定责任人责任关系。

五、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划分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中的分管(联系)领导、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机关各室(部、中心)负责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直接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六、分管(联系)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内容为:对所分管(联系)工作和部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把关审批,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直接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工作责任内容为:认真履行本机构确定的自身岗位职责,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分管(联系)领导未亲自组织、研究、协调;部门负责人调研不够,情况不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报漏报;直接负责人未及时有效处置;具体承办人不请示报告、不履行报批手续,越权处置或者擅自作出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无故拖延,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贻误;对交办的监督执纪问责事项,不认真研究部署,擅作主张,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三)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和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四)监督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监督对象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提醒教育处理的。

(五)办文、办会、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中因组织领导不力、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六)宣传工作中未经请示报批,擅自公布、发布、传输不该对外宣传信息,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七)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年度考核、作风督查、专项巡察、干部考核考察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跑风漏气、隐瞒问题等,导致工作有失客观、公正,影响和妨碍工作正常推进实施的。

(八)机关党建、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等日常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九)有其他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

九、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十、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诫勉等问责处理,并根据情况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确因工作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责任追究。

十三、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程序

(一)线索受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工作发现以及领导批示的问题线索,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受理。

(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相关部室成立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听取被追究责任者陈述和申辩,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三)研究决定。县纪委常委会在听取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后,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执行决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根据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形成决定文书送相关部门执行,并送达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送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同时报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

十四、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挽回损失或者避免影响的;

(二)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情节的。 

十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追究责任的; 

(二)不配合或阻碍责任追究工作的; 

(三)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情节的。

十六、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十七、在责任追究中,错误情形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构成违纪,受到通报、诫勉以上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取消相应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资格。 

十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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