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约谈制度(试行)
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约谈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模范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本约谈是针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六大纪律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方式了解情况、提醒注意、告诫警示、明确要求和督促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
(一)不讲政治、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对县纪委监委工作安排、决策部署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三)干部管理不严、纪律涣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的;
(四)纪检监察主责主业不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履职不到位的;
(五)有信访举报但反映问题线索不具体,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六)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报告、家风建设等方面需要进行约谈的;
(七)存在《镇雄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相关情形和违反《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中有关规定,构不成责任追究的;
(八)其它情况需要约谈的。
五、约谈实施
(一)约谈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主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责组织实施,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协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二)县纪委书记负责约谈本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纪委副书记负责约谈县委巡察办、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县纪委常委负责约谈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纪委专、兼职委员和机关干部职工。
(三)实施约谈前需填报约谈审批表,确定主约谈人、参与约谈人、约谈提纲和相关要求,并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
(四)约谈原则上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地点或者专门场所进行,并做好约谈安全保障工作。
(五)约谈应规范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留存。
六、约谈方式
(一)日常约谈。日常工作中,不定期了解约谈对象近期思想工作情况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针对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问题进行约谈,及时帮助查找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改正。
(二)提醒约谈。针对存在第四条第(五)(六)(七)款规定情形,需提醒并予以改进的,进行提醒约谈。
(三)专题约谈。针对存在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需要了解日常管理,干部思想状况或专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困难等情况时,对其进行专题约谈。
(四)集中约谈。针对存在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属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整个班子责任的,进行集中约谈。
七、约谈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者需核实了解事项;
(二)约谈对象陈述本人廉洁从政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及意见建议,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本人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等;
(三)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承诺;
(四)针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八、约谈纪律
(一)约谈时谈话人员不少于二人,应注意方式方法、文明用语、尊重和维护约谈对象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五)约谈对象应对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九、约谈对象需就约谈问题作书面情况说明的,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约谈对象存在问题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牵头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或者承诺未如期兑现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问责或纪律处分建议;对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