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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

述责述廉制度

 

一、为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述责述廉对象。机关各室(部)负责人、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县委巡察机构负责人、各乡镇(街道)纪委书记。

三、述责述廉内容。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四)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十)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十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四、述责述廉方法步骤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责述廉做好准备。

(二)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述职述廉对象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责述廉报告。

(三)进行述责述廉。述责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责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述责述廉对象的述责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责述廉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报机关组织部。

五、民主测评。参会人员对述责述廉对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打分,得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六、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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