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纪委县监委工作程序
永善县纪委县监委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永善县纪委县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分流、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永善县纪委县监委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复审、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永善县纪委县监委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对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