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永善县纪委县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19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监委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干部公休、因事、因病、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需要完善以下手续:一是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主任)审批。二是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内(含三天),请假手续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请假手续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书记(主任)审批。三是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干部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的请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请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审批同意后报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期间自己负责的日常工作由本人委托其他干部职工代办,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推进。请假条统一交组织宣传部存查,假满后本人应及时到组织宣传部销假,销假时间以本人签字为准。
(二)法定的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出培训学习需向组织宣传部报备。
(四)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视作旷工处理。
(五)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发文自行废止。
(六)本制度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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