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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水富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促进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原则:

(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重点突出;

(四)内外监督,从严查处;

(五)依法依纪,从严监督。

第四条 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市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三)负责受理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受理对镇(街道)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五)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负责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对象:

(一)市纪委委员、市监委委员;

(二)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含临聘、借调人员);

(三)市纪委派驻机构干部职工;

(四)市委巡察机构干部职工;

(五)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市纪委退休干部;

(六)镇(街道)纪(工)委班子成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遵章守纪守法实施监督。执行党的六大纪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情况;

(二)对“四风”问题实施监督。认真践行群众路线,敢于担当,艰苦奋斗,为基层群众服务情况;

(三)对监督执纪实施监督。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秉公执纪、公开透明、岗位风险点防控情况;

(四)对工作成效实施监督。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员会和委领导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各专项监督检查组、派驻纪检组和市委巡察组工作着力发现问题、取得成效的情况;

(五)对“八小时”之外实施监督。“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遵守行为规范情况;

(六)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加强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实施约谈警示。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谈话、函询、责成说明问题、初核等方式,及时进行了解核实。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监督权限由干部监督室集中管理,归口办理,分自办、转办、交办和督办四种方式;

(二)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督查,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廉政、办案、保密、组织人事、工作、财经等纪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互查与抽查等形式,对执纪监督、案件调查等工作对象进行回访;

(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加强与机关组宣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舆情监督、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实施全面监督;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条  坚持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一)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二)纪检监察干部如遇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按规定上报分管领导并通报干部监督室;

(三)纪检监察干部被问责处理的,在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干部监督室报备,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坚持信访举报分级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需要调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及委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告。

第十二条  坚持执纪监督回访制度。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办案件,采取函询、第三方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约谈和提醒谈话制度。对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干部监督室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对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干部监督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室。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对处理不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干部监督室应督促相应的部室办及时受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问题失实,予以了结澄清;

(二)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方式处理;

(三)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评价、奖励惩处、推荐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富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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