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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进行时】“一纸文书”未送达受处分

“我作为何某某一案的承办人,在相关的法律实施期间,没有注意相关的规定,未将本案的判决书送达县司法局,违反相关的工作纪律,我有错,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平在悔过书中这样写到。

经查,2012年4月5日,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村民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矫正期限是2012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判决作出后,该案承办人陈光平未按照规定将刑事判决书送达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未将何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致使何某某在脱管、漏管期间继续作案,参与王某某等人实施了4起寻衅滋事犯罪和6起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5月23日,陈光平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执纪者说】

“一纸文书”的未送达,反映了部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工作纪律的松懈。作为执法干部,要时刻强化自身纪律意识、坚守工作纪律底线,牢记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不松懈、不随意,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社会稳定。(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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