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鲁甸县纪委 鲁甸县监委印信管理规定
来源:鲁甸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2.26
为规范县纪委县监委印章、印信管理,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印章和介绍信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昭通市纪委机关关于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昭纪通〔2018〕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保管审批规定
(一)县纪委、县监委印章和介绍信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统一保管。
(二)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介绍信)使用,须经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审批方可使用。
(三)机关内部各部室、派驻机构业务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管理规定
(一)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办公室应确定专人管理委机关及委机关办公室印章。
(二)建立委机关及委机关办公室印章使用登记台账,申请用章人按照文件权限,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章。
(三)建立委机关介绍信使用登记台账,因工作使用介绍信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介绍信,并将介绍信存根联完成签批手续,存放于委机关办公室。
(四)印信使用管理台账,应注意登记印信使用单位、时间、内容、份数、申请使用人、审批领导等,领导审批原件存于办公室。
(五)因紧急公务,分管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事先电话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通知委机关办公室后方可办理,事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及时完善领导审批手续。
(六)外单位办理业务时需使用相关印章或介绍信的,对口部门应协助完善审批手续。
(七)不得在废纸、空白纸、空白表上乱盖印章,不得随意携带印章外出。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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