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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署实名反映诉求优先办理和答复工作办法

水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署实名反映诉求优先办理和答复工作办法

 

为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署实名群众诉求,必须在1日内报经领导审批,并向反映人承诺办理时限。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定专人对署实名群众诉求进行受、登记、分流转办,在调查办理完毕后,由承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向署名反映人回复。

第三条 对群众诉求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属一般问题的,必须在初步核实后将办理结果及处理情况以相应方式告知、回复当事人,征求当事人意见。问题调查属实,对构成违纪违法需立案调查处理的、由相关承办部门立案调查,同时由调查人先行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待案件查结后向反映人通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对署实名的群众诉求在办理结束后,可采取电话、书面、互联网、预约面谈等方式答复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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