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鲁甸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1.07.21
据鲁甸县纪委监委消息:经鲁甸县委批准,鲁甸县纪委监委对鲁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陈荣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2020年1月3日,陈荣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酒查获。2020年1月8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陈荣罚款一千零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陈荣身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心存侥幸、顶风违纪饮酒驾驶,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6月,陈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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