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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倒逼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落实

“不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整改工作没有牵头研究部署、安排落实、督促检查,追究整改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未定期听取整改情况汇报,未及时跟踪督促,对单位出现的整改不深入不务实、应付整改、假整改等问题不纠正、不制止,听之任之的,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善县巡视巡察整改工作,以制度压力倒逼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政治责任,以监督合力推动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根据有关规定,该县制定出台了《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据了解,该《办法(试行)》共4章15条,适用于承担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形作出明确,追责问责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党组织给予检查、通报问责处理的,由该县纪委县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给予其他方式处理的,由该县纪委县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作出决定;对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由该县纪委县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级办理。

此外,将追责问责的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未设党委(党组)的整改责任单位依照该办法执行。

“要紧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照问题反馈清单,一个个检索,把巡视巡察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反馈问题整改不见底等进行再检查再排查,及时揪出问题,持续发挥巡视巡察‘震慑’和‘利剑’作用,切实做好巡视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该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强调。(徐荣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