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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实效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深化’二字上下足功夫,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的重要作用。”彝良县纪委监委在履行监督职责上不断强化对“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切实提升监督实效,一体推进“三不”机制。

近年来,彝良县纪委监委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及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聚焦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复工复产、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坚持前移关口、抓早抓小,做实日常监督。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准确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监督体系,用“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8人次,占比59.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9人次,占比23.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3人次,占比16.0%。     

在落实“四种形态”的实践中,该县始终保持着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极少数,坚决清除,充分发挥震慑功能。今年以来,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人,占比1.2%,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人。

“我县纪委监委全面推行‘3+1’和‘1+2’模式配齐配强人员,提升了监督实效。”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介绍,通过采取一个纪检监察室配备3个法律专业和1个财会或金融等相关专业人员,逐步配齐配强审查调查部门干部。在乡镇纪委推行配备1名纪委书记加2名专职委员的方式固定专职力量,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不专职”和“专职不专干”,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