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 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来源:彝良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11
“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爱护,今后我将汲取经验教训,时刻加强自律自省……”这是在刚过去的2020年里,彝良县纪委监委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党员干部的一个缩影。
去年以来,彝良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将诫勉谈话等作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防止小错酿成大错。2020年,该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316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189人次,占比59.8%,同比增幅186.4%。
在具体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中,通过约谈乡镇、部门“一把手”,督促其担负起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身边人,在发现苗头性问题的第一时间进行批评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综合运用专项巡察、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为党员干部“体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把脉问诊”。
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直指问题、分析原因,阐明纪律的严肃性,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让党员切身感受到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帮助干部纠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让监督执纪更“走心”。
为防止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加大对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后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全程跟踪、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既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厚爱,全身心投入工作岗位,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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