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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一、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短信、QQ、微信、微博或其他自媒体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五、参加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

六、对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机要文电等由办公室负责登记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确保涉密文件不丢失、不涉密。

七、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登记签字手续。经认定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

九、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十、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十一、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