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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杜绝未经请示批准就随意缺席会议或派人顶替参会、迟到早退等问题,确保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所有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参会,一般情况不得请假,不得缺会、替会;因公出差、因事请假,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免于参加或指定其他可代替人员参加会议;请假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四、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会,按照指定位置就座,不得无故长时间离开会场。因临时紧急重大事项确需提前离开会场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或会议组织者批准;未经批准提前离开会场的,按缺席会议处理。

五、不得在会场内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会场内阅读与会议无关的材料。

六、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自觉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浏览手机,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打瞌睡。除紧急公文外,原则上不得在会场内传送文件。

七、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做好记录;讨论交流形式的会议,要认真准备,积极发言。

八、参加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参会人员不得擅自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或外传;在进入会场前要按照要求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存放指定地方或交工作人员保管。

九、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前全面统计到会情况;会中实时核对参会人员情况,对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及时登记;会后及时上报参会情况。

十、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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