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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县委巡察办、县委固定巡察组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各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经批准出差、请假、离岗休假、学习等需离开镇雄县的,应事先向县纪委主要领导报告。

二、上述人员外出原则上应提前填写《镇雄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并送县纪委组织部;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不能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补报。

三、上述人员应安排好所负责的工作后方可外出。

四、上述人员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五、参加由县纪委监委组织或通知的会议、培训等离开镇雄县的,可不报告。

六、县纪委办公室、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