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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镇雄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原则。

四、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遵守“六大纪律”,规范约束言行举止,慎独慎微,严以自律,做到“六禁止”:

(一)禁止发表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乱猜测乱议论乱告状,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涉足经营性娱乐场所;

(三)禁止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结社集会、传销活动;

(四)禁止酗酒滋事以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禁止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为谋取私利拉关系、托人情、打招呼等;

(六)禁止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五、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带头弘扬优良传统,恪守公共秩序,树立良好形象,坚持率先垂范,做到“六带头”:

(一)带头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加强学习,牢记党员身份,坚守党性原则,保持政治定力,热心社会公益,身体力行服务人民群众,注重在社会实践中增强党性锻炼。

(二)带头建设清廉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注重睦邻和谐。从严教育、约束亲属和子女,对家属不良行为不放任自流,不搞以权谋私。

(三)带头弘扬清风正气。敢于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伸张正义,发挥纪检监察干部正能量。坚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弘扬社会主义优良传统。

(四)带头倡导诚实守信。坚决反对各种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行为,忠诚老实,信守承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做到光明磊落、堂堂正正。

(五)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六)带头纯洁人际交往。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情趣,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构建纯洁向上的工作圈、朋友圈。

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机制。

(一)畅通监督举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

(二)加强家庭、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干部家庭的联系,密切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生活情况。

(三)组织联合监督。与公安、交警、金融、住建、信访等部门及社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六禁止”“六带头”落实情况和负面信息。

(四)实施专项监督。定期以个人报告,社会、家庭调查问卷等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会不良反映和舆情负面信息,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置一起,通报一起。

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考察考核、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其注意;对未达到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开展执纪审查调查,依纪依法处理。

九、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按照干管权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依据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分级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责任。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纪检监察干部出现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