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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为加强县纪委监委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增强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推动工作高效运转,根据《镇雄县干部请销假制度》(镇办通〔2014〕47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和县委巡察办全体干部职工。

三、请销假是指公休、因私外出、因私虽未外出但没有在岗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手续。

四、县纪委监委班子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

五、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县委固定巡察组组长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的副书记批准;4天以上(含4天)的,由分管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六、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县委固定巡察组副职及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副书记批准;4天以上(含4天)的,由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和分管的副书记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七、请假到县外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报主要领导批准。

八、县纪委监委科级领导干部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的,报经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

九、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县委固定巡察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有2名以上(含2名)干部职工同时请假。

十、严格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填写《镇雄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审批表》。请假批准后,请销假审批表由请假人送纪委监委组织部存档(科级领导干部的还应送县委组织部)。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准假领导报告,并按程序销假。

十一、请假原则上事前审批,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假期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十二、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干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要事先对所分管或负责的工作做出明确安排,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在遇到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委部署重大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已假外出的,必须立即结束假期,返岗开展工作。因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导致各类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严格外出学习和考察活动管理。严禁借学习和考察等名义公费旅游。对用公款外出旅游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五、纪委监委组织部要建立完善干部职工请销假档案,按季度统计报告,对本年度内有1次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在单位内予以通报批评;有2次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多次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六、机关各室(部、中心)、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县委固定巡察组组长和分管的副书记不按规定擅自准假或者对长期旷工人员放任不管,除对请假人员及旷工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七、根据《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务员病假、事假、旷工的年度考核按下述办法处理: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十八、事业人员、工人病假、事假、旷工的年度考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处理。

十九、干部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请假天数冲抵当年年休假相应天数。

二十、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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