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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制度

 

一、为认真做好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考评、注重实绩,激励先进、奖惩分明”原则;坚持“干部职工民主考核与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优秀名额分配。考核对象为本机关及派驻机构本年度在编在册的全体干部职工。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本年度分配的优秀名额比例确定领导职务正科、副科优秀名额,非领导职务正科、副科优秀名额以及工勤人员优秀名额,考核时上述3类人员分别差额1名。

四、考核内容。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精准扶贫、纪律审查、保密工作、“两学一做”、“两比两看”、创建“学习创新、规范高效”机关等工作,重点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方法。分为干部职工民主考核评分和领导班子考核评分两部分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干部职工民主考核评分占70%,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占30%,最后两者相加为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职工民主考核评分和领导班子考核评分适用同一评分细则。

六、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细则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每一内容分值20分,总分100分。年度考核时:干部职工民主考核评分=干部职工民主考核均分×70%;领导班子考核评分=领导班子考核均分×30%。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干部职工民主考核评分+领导班子考核评分,所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一)德:政治态度8分、思想品质6分、“四个意识”6分;   

    (二)能:政策水平4分、组织协调4分、创新能力6分、依纪依法依规办事6分;

    (三)勤:理论学习4分、精神状态4分、工作作风6分、出勤6分;

    (四)绩:履行岗位职责成效14分、解决复杂问题6分;

    (五)廉:廉洁自律20分。

    七、加分和减分

(一)加分。凡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县级、市级、省级、中央分别加分为2、3、4、5分);在县级及以上报刊发表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文稿(县级、市级、省级、中央分别加分为1、2、3、4分);所编撰信息被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登载(县级、市级、省级、中央分别加分为1、2、3、4分);每一小项加分不超过5分,所有加分项均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硬性加分,实行累计加分。

(二)减分。凡被通报批评、问责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失误带来负面影响,或因其他原因影响工作或机关形象的,均在百分制基础上硬性减分,每1小项减5分,实行累计减分。

(三)所有加分和减分都要严格履行程序,进行内部公示,在领导考核打分之前完成。有加分情况的要由个人进行申报、提供依据,有关部室、派驻机构核实认可,分管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公示。有减分情况的要由有关部室、派驻机构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有关部室、派驻机构进行核实、完善依据,再按程序报分管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公示。

八、考核结果运用。根据优秀名额数,按分值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为优秀(有减分情况的干部职工不论分值多高,一律不能评为“优秀”),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考核结果将与干部职工个人评先评优、培养使用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

九、考核工作的组织保障。为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开展本年度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时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组织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信访室主任、2名派驻机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组织部,由组织部部长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相关业务办理。

十、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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