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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  谈心谈话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做到常态化、全覆盖。
(一)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每年应与班子成员,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县委巡察机构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
(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
(三)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
(四)各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应与本部门干部职工至少谈心谈话1次。
第二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谈话对象工作、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听取谈话对象的想法、建议以及对其他干部的评价;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三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谈心谈话职责的领导必须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不严格执行工作作息时间,自由散漫,出现迟到、早退、旷工、无故外出等情况的;
(二)工作出现失误错误或工作不在状态、工作推进迟缓的;
(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或出现重大变故的;
(四)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等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较多的;
(五)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六)出现其他问题,需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的。
第四条  干部职工主动要求向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时,负有谈心谈话职责的相关领导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六条  谈心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坦诚相见、以心交心原则,讲究谈话技巧,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勉励、告诫、提醒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切实提高谈话质量。
第七条  谈心谈话领导要填写《巧家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谈心谈话记录表》并交组织部存档。
第八条  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