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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纪委监委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信访举报渠道

1.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来信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清风北路(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

2.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来访地点:镇雄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大厅。

3.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镇雄县纪委县监委未设立12388电话举报平台,如通过电话向镇雄县纪委县监委反映问题的,需拨打0870-12388,由昭通市纪委市监委统一登记后转镇雄县纪委县监委受理。

4.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网络举报网址:http://yunnan.12388.gov.cn。

(三)工作流程

1. 登记。对来信和来访件实行“一信一码”,对信访反映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对网络举报和电话举报,由系统自动生成信访编号,不在粘贴条形码。

2. 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或转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通过来信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群众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建议反映人到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

3. 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4. 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

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工作程序

受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登记分类分流;

问题线索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分流及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分类进行交办转办;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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