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曝光专区

昭阳区:通报5起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近日,昭阳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典型案例。

  昭阳区洒渔镇联合村党总支书记贺炜同志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洒渔镇联合村24组小组长刘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2018年10月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在刘高被羁押、服刑期间,联合村党总支未组织村民罢免刘高小组长职务,而是安排刘高的妻子代理小组长职务,从事公务。刘高刑满释放后,又继续履行小组长职责。直到2019年4月6日,刘高再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联合村党总支2019年4月11日才组织村民罢免刘高的小组长职务。贺炜同志作为洒渔镇联合村党总支书记,未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对村组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6月26日,贺炜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分局工作人员季兴林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季兴林同志在1996年4月至2018年1月担任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分局守望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马某某砖厂、刘某某砖厂、马某普砖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2.24亩。2018年8月10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季兴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1月9日,季兴林同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昭阳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王本滔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王本滔同志作为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自2016年以来,在环保监察工作中以文件安排工作,不主动跟踪研究,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有关永丰镇小闸村砂石料厂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6月26日,王本滔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昭阳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信访工作负责人赵莉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赵莉同志作为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工作负责人,在主办云南省信访系统转办反映“昭阳区永丰镇小闸村砂厂作业时污染空气,垃圾、死猪乱堆乱放”和昭通市环保局转办反映“昭阳区永丰镇小闸村马鞍山房家湾湾汇兴砂石料厂夜间生产和运输所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中,未对涉及问题开展全面现场检查,选择性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片面了解到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予以信访了结、上报回复,其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6月26日,赵莉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昭阳区小龙洞回族彝族乡小米村党总支委员会副书记、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马培龙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马培龙同志在实施农危改项目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没有准确把握政策、领会精神、严格把关,致使个别农危改对象不精准,极个别房屋随意加层,部分房屋面积增加;在自己挂钩联系片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马铃薯种植面积核实工作上,举棋不定、犹豫不决,迟迟未确定核实面积,导致工作滞后;同时,马培龙同志在农村低保整治和信访接待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7月1日,马培龙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昭阳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