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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纪委监委节约用水用电规定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约用电工作全面负责,办公室负责人为节约用电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用电限额标准:人均年电耗不超过360度。

第五条 各科室用电要求

(一)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夏季空调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0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6摄氏度。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二)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得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

(三)下班前及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要及时关闭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电源设备,严禁在无人使用的情况下长时间开启。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闭。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四)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宽带线等。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明火。

第六条机关办公公共区域用电要求

(一)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公共区域照明及空调设备。白天一般不使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照明设备,公共区域空调除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不使用。

(二)使用洗手间后,必须随手关闭照明、排风扇开关。

(三)会议室在无会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照明、空调、音响设备电源关闭。

第七条对在节约用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电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大关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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